受托方提供主料的情况下,不属于真正的委托加工,而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,委托方不需要缴纳消费税,受托方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计算消费税、增值税,如果没有该价格,则组价计算,即:
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: 
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)÷(1-比例税率) 
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:
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+自产自用数量×定额税率)÷(1-比例税率)
如果是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,则属于委托加工,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的消费税,如果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直接计算,否则组价:
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: 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)÷(1-比例税率) 
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: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+委托加工数量×定额税率)÷(1-比例税率)
受托方就收取的加工费和辅助材料的价款缴纳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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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计算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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