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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税-纳税咨询

 
2010年8月份,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,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,共取得营业收入3500万元。该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,要支付给展览馆租金等费用1500万元。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xx使税负更轻?
  (1)展览公司在纳税xx前的应纳税负分析:
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,应按“服务业”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,其应缴纳营业税=3500×5%=175(万元)。
又由于该展览公司实际收到的收入是2000万,另外1500万是付给了展览馆的,展览馆也要对收入进行纳税。所以,展览公司决定进行税收xx。
  (2)纳税xx方案:
  经过xx,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,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,其中2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,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.另外1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,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。但是,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,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。
  (3)纳税xx后的税负分析:
  经过纳税xx后,1500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则不需要展览公司缴纳营业税,直接由展览馆交纳营业税,该展览公司只需就取得的提供服务的收入2000万元缴税,其应缴纳营业税:2000×5%=100(万元)。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、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,该展览公司可少缴纳营业税75(即175-100)万元。
  由此可知,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,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。或者减少纳税环节,达到合法节约税收之效。